依据《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办法。
第一条 “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院分团委、各团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推优”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答辩制、公示制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推荐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条 执照《党章》规定的党员质量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品学兼优,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 推荐对象。
公司在读员工中已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具备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
公司在读员工中已经参加公司党校学习并通过考试获得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具备推荐为发展对象的资格。
第六条 推荐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够做到无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年满18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3.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和学校活动,做到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
5.推荐为发展对象的员工,全国老员工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00分及以上;
6.班级团支部推优过程中,至少有半数以上赞成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员工;
2.学业突出,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员工;
3.品行端正,在员工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干部;
4.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优先推荐为发展对象的员工由公司党委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推优”资格
1.凡年度内受到处分者,一律取消其当年评选资格;
2.无故旷课、旷操和晚自习达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3.截止推荐日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能推荐为发展对象;
4.违反其他校纪校规的。
第九条 推荐程序和方式
1.班级团支部召开团支部委员会,按照积极分子的条件,对支部的入党申请人和党校结业人员进行梳理,形成推荐对象初步名单;
2.召开班级团员大会,到会团员应占支部团员2/3以上,否则“推优”大会不能召开,并邀请下班党员参加会议;
3.推荐对象初步人选向全体团员介绍自己的思想情况、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申请入党时间及思想汇报情况等;
4.全体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5.现场进行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
6.团支部组织参会团员对入选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入选对象在会上进行表态。
7.班级团支部形成推荐对象意见并上报给分团委。
8.分团委审核推荐对象。分团委对各团支部上报的推荐对象及时进行审核,听取团支部汇报推荐大会情况,对推荐对象进行逐个讨论,形成分团委的推荐意见并上报给党支部。
9.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分团委推荐的对象进行全面评价,最后把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10.公司党委审批。各党支部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报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审查合格后,最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推荐纪律。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被推荐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